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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库尔勒房杉**餐具本配送中心、房杉、汪**、巴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俭诉被告库尔勒房杉嘉洁餐具本配送中心、房杉、汪**、巴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原告将货物卖给被告,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18936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支付部分货款,但被告至今仍有166360元货款未支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6636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汪**于2015年12月27日前支付原告张**40000元,于2016年1月15日前支付原告张**30000元,于2016年3月1日前支付原告张**40000元。如其中任何一期款项逾期未足额支付,被告汪**加付原告张**违约金30000元,并可对余款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案受理费1813.6元,由原告承担。

三、双方再无债权债务纠纷。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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