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翠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翠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刘**承担,另一半退回原告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