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翠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翠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刘**承担,另一半退回原告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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