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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图*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兵图垦检公诉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图*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代理检察员刁黎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柴*、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刘**驾驶一辆无号黄色“时风”牌三轮翻斗车在图木舒克市五十一团唐王城小区工地倒车卸垃圾时,造成在建筑垃圾堆放处睡觉的被害人买**被轧死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图木舒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交通事故进行认定,被告人刘**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为救护被害人买**,将其送到医院,在医院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2015年11月12日,被告人刘**和原告人沙**、热孜万·外力就民事赔偿问题问题达成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据物证无号黄色“时风”牌三轮翻斗车一辆,书证户籍证明、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驾驶证、驾驶证查询单,证人沙**、热孜万·外力的证言,图木舒克市公安局的图公尸检字(2015)第01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勘验、检查笔录和图木舒克市城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意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违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倒车时未尽到安全义务,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犯罪后主动救护被害人买力亚木·沙地克,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告人刘**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买力亚木·沙地克家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买力亚木·沙地克家人的谅解,故在量刑时,可以对被告人刘**酌定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案情,对被告人刘**适用缓刑不至于对其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刘**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四项、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

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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