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臧*与被告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臧*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卢*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臧*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75元,退还原告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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