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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臧**与被告卢新钢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臧*与被告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臧*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卢*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臧*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75元,退还原告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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