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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与左**合伙协议、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邱**与被执行人左**合伙协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月16日作出的(2014)兵三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2372067元,负担申请执行费2612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2372067元,尚有2372067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左**无银行存款,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其申报的100吨甘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处理变现,不申请对该项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左**名下的位于第三师五十一团三连共计180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依法予以查封。但该项土地已设定抵押权,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时不申请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鉴于目前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次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三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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