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图*舒克市**责任公司铸辉商砼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梅*、哈密江**发有限公司、哈密江**发有限公司图*舒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的(2014)兵三民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2132648元,负担申请执行费24626元。2015年1月1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2015年5月15日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哈密江**发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分公司的房产,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哈密江**发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分公司在图木舒克市叶尔羌北路2号碧绿花园14套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