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杨**被告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6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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