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疆雅**有限公司与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5)米**一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郭**、马*,被上诉人雅**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先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雅**公司生产经营范围为防火、防盗门窗,防火保温节能材料的生产、销售及安装,消防设备销售及安装。2014年6月1日,王**右食指完全离断伤被同事毛国民送往武警**挥部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10月9日,王*向乌鲁木齐**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作出米劳人仲字(2014)第49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为:王*与雅**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王*提供的商品货物商标牌、住院病案首页不能证实其与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王*提供的证人张**其亲属,当庭未提交身份证原件,庭后提交了雅**公司向其出具的证明及工资条,但其证言不能充分证实被告系原告员工;同时雅**公司与王*之间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事实劳动关系确认的情形,故对雅**公司要求确认与王*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雅**公司与王*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王*上诉称,原审中被上诉人雅**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没有管理层的考勤表和工资表,而对我提供的证人证言未予采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确认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雅**公司答辩称,我公司与上诉人王*从来没有建立任何关系,王*2014年10月9日突然向仲裁委申请认定我公司与其有劳动关系,并陈述2014年6月1日早上到我公司上班,50分钟后在工厂受伤。原审中,王*并没有举出与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虽有张*出庭作证,但张*系王*的直系亲属,也不清楚王*与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原审中,我公司提交了原始会计凭证,其中反映不出双方有劳动关系。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相同。

本院另查明,武警**挥部医院病案记录了王**操作机器过程中受伤。雅**公司院内悬挂的《消防管理制度》照片上写明该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机构的副组长为刘**,张*提供的工资证明上有刘**作为雅**公司管理人员的签字。原审中证人张*出庭作证,证明自己是雅**公司的职工和王*在雅**公司工作时受伤的事实,以及刘**作为公司管理人员在王*受伤时出面处理的经过。雅**公司对张*是该公司职工的事实没有异议。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工资证明、医院病案记录、照片、一审法庭审理笔录、二审法庭审理笔录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记录;……(5)其他劳动者证言等”。上诉人王*虽然不能提供能够证明和被上诉人雅**公司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但是其在工作时间在工厂车间使用机器受伤,雅**公司职工张*的工资证明和《消防管理制度》照片也证实了刘**是公司的管理人员,这些事实在张*的证人证言中均得到证实,因此王*提供的住院病案首页、医院病案记录、工资证明、照片等证据和证人证言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王*与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故王*的上诉主张成立,双方劳动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原审法院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不妥,本院依法予以改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5)米**一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

二、王*与雅**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雅**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