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因与被上诉人北屯仇**农副产品收购站、原审被告李**、原审被告袁*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屯**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上诉人袁**送达开庭传票,但上诉人袁**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向上诉人袁**送达了开庭传票,但上诉人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照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