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库尔勒**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华**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库尔勒**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库尔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5.8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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