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范**诉被告范**、被告肖**、被告中华**有限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标的为9000元,并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范**撤回起诉。
本案原起诉标的234859.36元,收案件受理费4822.89元(原告已预交),现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标的为9000元,应给原告退费4797.89元,由原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