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陆*农诉被告李**、曹*、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陆*农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丁*611000元的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丁*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八家户路6号天山花园35栋3单元601室的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