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疆扬**有限公司与刘**、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帆公司诉被告刘**、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扬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3.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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