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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瓦提县**责任公司与阿瓦提鲁祥木材加工厂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阿瓦提县**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独任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阿瓦提县**责任公司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3月28日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约定王**在申请人处借款90万元。合同签订当天,申请人对王**发放了该笔借款。同时被申请人对上述借款以其名下的土地及房产提供抵押担保,至今借款人王**仅归还部分本息。故申请人要求实现抵押担保物权,即要求法院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抵押房产及土地进行拍卖、变卖偿还申请人90万元借款。

被申请人称,2014年3月2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但抵押合同是在2015年3月28日签订的。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王**(原系阿瓦**材加工厂企业负责人)于2014年3月28日从申请人处借款90万元,以阿瓦**材加工厂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并签订抵押合同,但该抵押合同未办理登记手续。后王**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申请人偿还借款,申请人向我院起诉要求偿还借款,我院于2015年8月2日在(2015)瓦*初字第801号案件中已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实体处理,该判决已生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已在(2015)瓦*初字第801号案件中提出,因抵押合同未办理登记手续,抵押权未设立,本院已在生效判决中作出实体处理。

综上,申请人阿瓦提县**责任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阿瓦提县**责任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35元,由申请人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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