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赛*、邸*诉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泽丰**任公司(以下简称泽**司)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赛*、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赛静、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赛静、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赛静、邸*承担;另一半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