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被告乌鲁木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退还原告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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