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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勒克县勇发氧气厂与任延庆**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尼勒克县勇发氧气厂诉被告任延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尼勒克县勇发氧气厂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认为,因被告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出现瑕疵,严重影响到案件的处理结果,现提出撤诉,待劳动争议机构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后,原告在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尼勒克县勇发氧气厂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尼勒克县勇发氧气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尼勒克县勇发氧气厂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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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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