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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四**询有限公司与哈密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疆四**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司)因与被上诉人季**、哈密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二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四**司的委托代理人曹*、被上诉人季**的委托代理人白俊江,被上诉人众**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二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哈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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