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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赛英与新疆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伍**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2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伍**,被上诉人**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23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库尔勒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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