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伍**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2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伍**,被上诉人**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23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库尔勒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