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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中国农业**音郭楞分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中国农业**音郭楞分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6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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