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中国农业**音郭楞分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6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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