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与乌鲁**资源分局、齐*、齐新、齐**、崔**土地登记行政撤销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与被告乌鲁木齐县国土资源分局,第三人齐*、齐新、齐**、崔**土地登记行政撤销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崔**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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