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新疆西**限公司诉被告尉犁县**责任公司、尉犁**有限公司、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价值4701245.49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西**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告尉*县**责任公司、被告尉*大生**限公司、被告徐**价值4701245.49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