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疆西**限公司与尉犁县**责任公司、尉犁**有限公司、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新疆西**限公司诉被告尉犁县**责任公司、尉犁**有限公司、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价值4701245.49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西**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告尉*县**责任公司、被告尉*大生**限公司、被告徐**价值4701245.49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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