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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纳斯县包家店社会福利芳群农场清算组不服其他行政行为不予受理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玛纳斯县包家店社会福利芳群农场清算组因不服其他行政行为不予受理一案,不服昌吉回族**人民法院(2015)昌中立终字第3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玛纳斯县包家店社会福利芳群农场清算组申请再审称,1、二审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维持原裁定错误。一审法院的立案审查时间远远超过法定期间,应立案审理,二审维持一审裁定错误;2、二审法院未查明案件事实,裁定中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再审申请人是依据玛纳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玛工商企处(20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及玛**民政局于2011年5月9日作出的《关于清算农场资产账目决定的通知》而依法成立的。二审法院不审便依据玛**民政局玛**(2011)165号文,认定再审申请人非依法设立,并维持一审裁定有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开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在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本案中玛纳斯**福利芳群农场虽于2005年8月2日被玛纳**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并未办理注销登记,该企业法人资格并未终止,现玛纳斯**福利芳群农场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不符合起诉条件。且2011年5月9日玛纳斯县民政局以主管名义下发的责令玛纳斯**福利芳群农场成立清算组的《关于清算农场资产帐目决定的通知》,已于同年11月8日被该局以玛**(2011)165号文件予以撤销。综上,玛纳斯**福利芳群农场清算组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依法应不予立案,原一、二审法院对玛纳斯**福利芳群农场清算组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玛纳斯县包家店社会福利芳群农场清算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玛纳斯县包家店社会福利芳群农场清算组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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