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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仓林兵,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姓涛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5)水民三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朱姓涛为仓林兵建房,工程未全部完工。在一审诉讼中,该房屋因征购被拆除,未能对该房屋已完工程评估鉴定。虽房屋被拆除,但有关部门征购拆除房屋的档案资料及征购补偿时的鉴定报告资料尚在,可反映出拆除时房屋状况。原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5)水民三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421.04元(朱**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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