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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杜**)与乌鲁木**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三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乌鲁木**责任公司已按照一审判决履行了给付义务,上诉人杜**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杜**撤回上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杜**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杜**已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乌鲁木**责任公司负担(已支付),多收的25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杜**。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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