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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市**有限公司诉侯**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5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石河子市**有限公司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石河子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石**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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