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负担。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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