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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王*均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彭**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三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彭**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557.24元(上诉人彭**已预交),由上诉人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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