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彭**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三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彭**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123.53元(上诉人彭**已预交),由上诉人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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