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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与被告郭**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任审判,于2016年2月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及委托代理人魏*、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按照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4月11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与被告系再婚,双方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感情一般,理由如下:1、被告经常以婚前约定财产AA制为由,在干休所内到处诽谤我,败坏我的声誉,严重伤害了我的人格尊严;2、被告经常因我的女儿回来看望、问候、关切我时,对我大发脾气,且指责女儿们不应回家干涉她的生活,此行为影响了我们父女之间的感情关系;3、因我患有多种疾病,住院多次,被告对我的生活及病情状况和平时的衣食住行关心不够,导致我病情复发,多次住院进行治疗;4、夫妻感情应忠诚坦白,但被告长期隐瞒家庭状况及实际年龄,她对自己家人则关心备至,并对她本人的收入及支出完全背离于我。原告认为夫妻双方应互敬互爱、相互体谅、共享晚年生活。但被告的言语及行为严重伤害了我的感情及我的家庭关系,这样长期下去势必影响到我的身心健康及切身利益,故原告起诉至法院。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原告魏*与被告郭*准许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郭*未到庭参加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2年年初原告魏*与被告郭*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4月11日,原告魏*与被告郭*登记结婚,原告魏*与被告郭*系再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原告魏*与被告郭*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在共同生活中,有时会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致使双方产生了一些矛盾。原告魏*与被告郭*的夫妻感情目前尚未彻底破裂。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离休干部荣誉证、协议书、照片、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存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爱护。由于原告与被告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缺乏有效的沟通,在共同生活中产生了一些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危机。鉴于双方已相识多年,感情基础较好,只要彼此多关心,多交流,对家庭多加珍惜,彼此信任,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夫妻关系是可以被改善的。鉴于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希望,且被告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魏*与被告郭*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75元,其余75元,由原告负担37.50元,被告负担3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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