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乌鲁木**易有限公司与昌吉**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乌鲁木**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刘*、高圆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市人民法院(2015)昌*一初字第1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乌鲁木**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乌鲁木**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乌鲁木**易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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