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供被告冀**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按照法定程序向被告陈**送达诉讼文书并开庭审理此案,应视为原告王**提供的被告冀**送达地址不明确。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20元,本院退还原告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