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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供被告冀**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按照法定程序向被告陈**送达诉讼文书并开庭审理此案,应视为原告王**提供的被告冀**送达地址不明确。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20元,本院退还原告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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