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郑**、郑**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郑**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郑**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30.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15.06元,退还原告415.06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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