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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千**有限公司与依**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依**因与被上诉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4)水民二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依米提、亚*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依**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5.5元(依**已交),减半收取即1552.75元由依**负担,余款15520.75元由本院退还依**。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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