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尉氏县支行诉被告刘**、丁**、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尉氏县支行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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