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中国人**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3月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人**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人**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人**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