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安阳市德**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2月3日受理后,原告王**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市德**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安阳市德**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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