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诉安阳市德**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安阳市德**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2月3日受理后,原告王**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市德**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安阳市德**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