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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珍诉被告王**、第三人安阳惠**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珍诉被告王**、第三人安阳惠**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珍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第三人安阳惠**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第三人安阳惠**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对被告王**、第三人安阳惠**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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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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