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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限公司与焦作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不服焦作**民法院(2014)解民一初字第7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该案应由郑州**民法院审理,焦作**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焦作市**有限公司的诉请理由及本案的相关证据可以确定,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查,本案中双方合同履行地在焦作市解放区辖区,故焦作**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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