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不服焦作**民法院(2014)解民一初字第7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该案应由郑州**民法院审理,焦作**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焦作市**有限公司的诉请理由及本案的相关证据可以确定,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查,本案中双方合同履行地在焦作市解放区辖区,故焦作**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