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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有限公司与修武县**村民委员会、修武县周庄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焦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司)与修武县**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村委会)、修武县周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周庄镇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天**司于2014年5月5日向河南**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张**村委会赔偿天**司葡萄苗种植损失1069500元、防护围栏设置损失269100元、利息损失361422元、其他履约损失72000元,共计1772022元;2、周庄镇政府承担第一项请求的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张**村委会、周庄镇政府承担。张**村委会后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天**司承担违约款及赔偿款等共计97448元。河南**民法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修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天**司、张**村委会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司的法定代表人胡**及委托代理人原兵兵、张**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韩**、周庄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孙**、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2014)修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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