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与被上诉人修武县**村民委员会、被上诉人修武县周庄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修武县人民法院(2014)修民重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修武县人民法院(2014)修民重字第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修武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