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元旦与修武县周庄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修武县周庄镇人民政府(下称周庄镇政府)因与被上诉人王元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元旦于2015年8月24日向河南**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周庄镇政府支付其逾期还款利息141528元。修**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修民周**第00169号民事判决。周庄镇政府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庄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孙**、被上诉人王元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1995年10月5日,王元旦与周庄镇政府原下属机构修武县**业办公室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周庄乡良种场所欠王元旦本息按50000元偿还,1995年12月31日前企业办负责归还10000元,余款40000元从1996年元月1日起计息,月息2分,保证年底前全部归还。从1996年2月至2015年4月17日,周庄镇政府及其原下属机构修武县**业办公室共分21次给付*元旦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本金50000元,其中10000元没有约定利息,剩余40000元本金的利息,从1996年元月1日至今周庄镇政府未给付。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周庄镇政府原下属机构修武县**业办公室与王**签订还款协议书,认可该还款协议,并已实际支付王**还款协议书约定的还款数额,该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还款义务,实际已由周庄镇政府承担,故周庄镇政府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王**所主张的逾期利息,因双方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从其约定,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王**所请求的逾期还款利息141528元,数额过高,高出部分22560元,该院不予支持。周庄镇政府辩称实际履行中,双方约定按照本息50000元归还即可,利息王**放弃,因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该院不予支持。又辩称王**起诉已超诉讼时效,因无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原审判决:

一、修武县周庄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元旦逾期利息118968元;

二、驳回王元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1元,减半收取为1566元,由王**负担166元,修武县周庄镇人民政府负担1400元。

上诉人诉称

周庄镇政府上诉称,1、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的还款协议书是1995年签订,双方在实际偿还的过程中,已口头约定不再给付利息,总共还5万元即可。故在长达20年的时间里上诉人一直按5万元本息总额偿还的,从未支付过利息,被上诉人也未主张过逾期利息,故已超诉讼时效,被上诉人的请求不应再支持。2、原判逾期利息118968元,不知如何计算的。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求。

被上诉人辩称

王元旦辩称,原判正确,应当维持。

本院认为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并征求其同意,本院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本案是否已超两年的诉讼时效。2、逾期利息若应支付,原判数额是否适当。

针对焦点,双方均无新证据。上诉人认为,本案已超两年诉讼时效,且一审判决支付利息无法律依据。理由:1、双方的还款协议书上约定了1996年借款本息全部还清,被上诉人在一审中也明确承认之前所还的是借款本金,因此利息的诉讼时效应从1997年1月1日开始计算,被上诉人在2015年提起诉讼超过了诉讼时效。2、双方在还款协议书中约定月息2分,属于对利率的约定不明确,无法计算具体的利息,因此一审判决的利息无具体的事实依据。被上诉人认为,1、原判不超诉讼时效。2、一审判决的利息数额正确,利息是以余款4万元为基数按2分利率通过银行帮忙计算的。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双方明确约定“1995年12月31日前企业办负责归还10000元,余款40000元从1996年元月1日起计息,月息2分,保证年底前全部归还”。周庄镇政府上诉称“双方在实际偿还的过程中,已口头约定不再给付利息,总共偿还5万元即可”,王元旦对此予以否认,故周庄镇政府上诉称其不再给付利息的理由,缺乏依据,对此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在实际履行中,王元旦同意周庄镇政府或其下属单位先给付本金,再支付利息的行为(做法),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从1996年2月至2015年4月17日周庄镇政府或其下属单位在履行还款义务中,利息在自然计算当中,故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周庄镇政府上诉称本案已超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依据周庄镇政府或其下属单位支付欠款4万元的情况(或时间),按月息2分陆续计算的利息的数额,并无不当。综上,周庄镇政府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31元,由周庄镇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