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3元,减半收取331.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辉县**泵商行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穆**及李**、向**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伟诉陈*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清诉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郭**、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张*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元付军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辉县市北**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张**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