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与被告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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