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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王**、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松诉被告王**、王**、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松、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王**因做生意周转,于2014年1月18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两个月,于2014年3月17日前还清,逾期不还,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利息,由被告张**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两年。到期后经催要,被告王**偿还部分。因被告王*美系被王**妻子,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王*美偿还本金282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4月19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本金282000元为基数,按中**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田**借款28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82000元为基数,按中**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张**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王**、王**、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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