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安阳大**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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