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任欣*与刘**、河南**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河南**限公司、刘**因与被上诉人任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河南**限公司、刘**的委托代理人周*,被上诉人任欣*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1554元退回上诉人刘**、河南**限公司、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