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河南**限公司、刘**因与被上诉人任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河南**限公司、刘**的委托代理人周*,被上诉人任欣*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1554元退回上诉人刘**、河南**限公司、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