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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秦**、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秦**、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3)林*三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3)林*三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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