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核实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地所中没有被告的户籍,也无法确定被告的长期居住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提供的被告的基本信息经核实有误,无法确定明确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