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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限公司与河南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新乡市**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新乡市**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新乡市**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并提交了书面申请,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乡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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